美国司法的可怕之处——与美国朋友谈美国之四
2020-04-11 15: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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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梦:今天谈谈美国司法,抛开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不说,美国的司法切实是比较严谨和公正的,只要有正常思维,不得不承认这一点。

美国朋友:是的,美国司法不能说完全没有冤假错案,但相当稀少,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加上严谨的司法流程,被错判、误判的概率很低,被误杀可能性几乎为零,除非试图加害嫌疑人的手段无比高明。

楚梦:美国司法严格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自从西方社会在十八世纪中叶确立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以来,便贯穿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始终。虽然开始的时候并非一帆风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原则被所有西方国家接受,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

美国朋友:无罪推定好像是意大利一个法学家提出来的,他明确表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在他的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衍生了疑罪从无原则,就是无论犯罪对象是谁、犯了什么罪,司法机关都假定他(她)无罪,除非控方找出他(她)有罪的确凿证据,否则人家就是无罪。

楚梦:说到无罪推定,最著名的应该是美国黑人橄榄球巨星辛普森杀妻案,你能不能谈谈这个案件的大致情况?

美国朋友:好的。辛普森涉嫌杀妻审判被称之为世纪大审判,从1995年1月初到该年10月初,该案经过了长达九个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上午10点,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国务卿贝克,还有亿万美国人都放下手中的工作,守在电视机旁,等待辛普森案的判决结果。可是,法院却宣布:辛普森无罪。当时美国和全世界舆论哗然,美国民众更是慷慨激昂,举行各种示威、抗议,要求对杀人元凶辛普森绳之以法,然而,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却对媒体公开表示: 全世界都看见了辛普森杀人,但是法律没有看见。

楚梦:法律没有看见?

美国朋友:此案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辛普森的前妻妮可与她的情人餐馆侍应生罗纳德,被人谋杀于位于洛杉矶科尔的别墅。两人被利器割断喉管而死。案发后,四名警察因担心辛普森的安全,从第一案发现场来到死者前夫辛普森的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一名警员还在辛普森的家里发现沾满血迹的黑色皮手套。第二天上午,辛普森匆匆赶往芝加哥,接到警方通知才从芝加哥赶回。警察发生辛普森身上有多处伤痕,锁定辛普森为重大嫌疑人。当警方准备逮捕他时,他却不见踪影了。于是,警方开动直升飞机进行全面搜索,终于发现了正驾车在高速公路逃窜的辛普森。当时,美国多家电视媒体进行了现场直播,其抓捕场面惊心动魄。

楚梦:辛普森被抓住了,而且他的犯罪证据确凿,手段十分残忍。可是,陪审团却作出了辛普森无罪的一致判决,审判结果让几乎所有美国人大惊失色。

美国朋友:看起来洛杉矶警方掌握的证据十分充分,现场滴落的血痕中有辛普森的血,可以证明他到过现场,辛普森家中血手套和辛普森的脏衣服都有被害人的血。但是在庭审辩护时,辩护人拿公诉人的证据保管来开刀,他提出洛杉矶警察的保管方法不当,因为按照规定,新鲜血痕要用专门的塑料袋来包装,而警察是用普通的纸袋,这就有可能使血痕受到污染,而DNA检验是很精密的,所以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不可靠。另外,还有在血袜子上发现一种EDPA的化学物质,而这个物质人体中是没有的,所以这说明这个血不是被害人流出的,而是在保管时染上去的。在审理中,辩护律师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会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而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福尔曼,还被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最终,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一致判定辛普森无罪。

楚梦:辛普森案检方之所以输给犯罪嫌疑人,全因为警方的证据采集过程中存在暇庛。

美国朋友:美国司法讲究程序正义,如果是通过不正当手段采集的证据,不管多么严密和有力,最终也不会被陪审团接受。这就是辛案法官所谓的法律没有看见。

楚梦:我知道,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罪名是否成立,由陪审团说了算,法官只负责具体量刑。

美国朋友:如果控方提出的罪名成立,是否判处死刑也由陪审团决定。

楚梦:有些人知道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但却不知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内容,简单地说,要认定罪名成立必须所有陪审团成员一致通过,有一个人反对都不能认定。还有,陪审团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由12-23人组成,小陪审团由6-12人组成。大陪审团负责审查检察官提起的诉讼是否上交法庭,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小陪审团参与法庭的审理,最终决定罪名是否成立,采用的是一直通过的原则。法律和法庭对陪审团成员的选择也是十分苛刻的,首先,警察、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防止以其专业知识诱导陪审员,其次,公务员和司法人员亦不能担任陪审员,而且,要照顾到种族、信仰等各方面的问题,举一个例子,如果疑犯是黑人,就要组成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以避免因为种族歧视导致裁决不公。当然,陪审员必须是美国成年公民,没有一年以上入狱记录,懂英语,不能是嫌疑人或原被告的亲友等等。美国法律不要求陪审员懂法律,也不要求陪审员对嫌疑人的犯罪后果作出分析,他们要做的事就是: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甄别——结合法庭辩论的情况,最后从自己的内心出发作出判断。不过,我还是觉得一致裁决存在弊端,甚至有点可怕,连辛普森这样的坏人都可以放过。

美国朋友:辛普森最终还是因为贩毒案被判处终身监禁,虽然我不相信善恶有报的说法,但法律时刻都睁大眼睛呢。如果一个案件不能达成一致裁决的结果,法院还要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审判成本比较大。辛普森案后,有一些美国人希望改变陪审团一致裁决的法律,但除了极少数州实行了陪审团多数裁决制——比如有12个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10人认定有罪、6个人组成的陪审团5人认定有罪则罪名成立,但死刑罪名必须一直通过才行,其他都还是一致裁决制。美国的每一个州都有制定本州法律的权力,美国宪法保障了这个权利,有的州有死刑,有的州就废除了死刑。

楚梦:必须程序无暇庛,又必须由陪审团一直决定是否有罪,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让一些罪犯逃脱惩罚。

美国朋友:这是美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宁肯放过三千,不可错杀一人。这样做避免了无辜者被判刑特别是被以法律的名义杀害的惨案发生,尽管有可能放过坏人,但却保证了不冤枉好人。不能说美国历史上没有冤假错案,但十分稀少,除非犯罪分子的嫁祸于人的手段十分高明。在美国,如果发生错案,不能如何补偿、恢复名誉的场面多么宏大,都被视为法律的耻辱。错案被纠正之后,当事人是不会感谢政府的,最多也只是感谢他的律师和亲友。

楚梦:像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湖南滕兴善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等等,在美国就不会发生。

美国朋友:你列举的四例,除了佘祥林保住了性命之外,其他三人都成了冤死鬼。而且这种冤案不止几件。在美国,错案不能说没有,但错杀案几乎是没有的,至少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不会发生。不管检察官如何定性,也不管法官是否被收买、被威胁、被指示,至少陪审团不会全都眛着良心说话。

楚梦:都是真凶出来了,这些冤死鬼才得已平反昭雪,而且真凶出来之后昭雪也不是那么容易的,除了佘祥林因为被他“杀害”的老婆回来了,事实太有力,平反比较快之外,其他人的平反都经历了差不多十年时间。

美国朋友:也不知道还有多少冤魂因为真凶没有出来还在地狱煎熬,想想都冒冷汗。谁能保证你一生都不经过凶杀现场?谁能保证跟你有过节的人不会死于非命?谁能保证你不从发廊门前路过?

楚梦:谁也没法保证。美国的司法程序是相当严格的,比如警察取证必须要有两个以上人员在场,否则证据不能采用,嫌疑人被关押之后必须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律师,否则就是违法。嫌疑人在律师不到场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回答警方的任何询问。美国司法制度不能容忍程序错误的出现,出现程序错误也是司法的耻辱。辛普森案的几名主要办案警察,之后都灰溜溜地离开了警界。

美国朋友:辛普森杀妻案,警方之所以失败,还因为到辛普森家中采集证据的警察是从第一现场过去的,将第一现场的血迹、泥土及其他可能引起混淆的物质带了过去——美国司法是决不允许警察这样办案的,而且在辛普森家里搜查的警察只有一人且没有搜查证。前些年上海脱口秀演员周立波在美国非法持枪藏毒案,事实上警察在周立波的车上不仅搜出了非法枪枝,还搜出了大量毒品,最后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只因为周的律师抓住了警察执法过程中,没有给周立波这个不懂英语的外国人安排翻译的过失,不承认证据有效,加上周自己推翻之前承认枪枝是属于他的口供,说枪枝和毒品都不是他的,因此有惊无险地回国了。要是换在国内,周是怎么也逃不掉的。

楚梦:律师抓住了警方的暇庛。不能不说,美国的律师很厉害。

美国朋友:不是美国的律师厉害,是美国的司法制度保证了律师的权利。律师不仅可以参与警方的审讯过程,对任何需要取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取证,还可以调阅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任何人无权阻拦。律师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他作轻罪或无罪辩护,不管事实真相如何,只要不捏造事实,不作例证。辛普森杀妻案的律师难道不知道辛普森就是凶手吗?可是,律师有权通过正当途径为嫌疑人开脱。在美国,律师的地位是很高的,法官宁愿得罪警察,也不愿得罪律师,因为在美国人民心中,律师是他们的代表,他们的权利不容侵犯。

楚梦:通过周立波事件,还可以看出,外国人在美国涉嫌犯罪,享有与美国公民同样的权利,也有可能通过正当手段逃脱惩罚。

美国朋友:美国的司法公正是面对所有人的,包括非美国公民,但美国并不是犯罪分子的天堂,之所以造成部分罪犯逃脱惩罚,全在于美国的司法体系,它要求美国的司法人员不能有半分的马虎与错误。

楚梦:世界上有两种司法体系,大陆体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

美国朋友:只能说是类似于吧,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楚梦:如果简单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一个有陪审团,一个没有陪审团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大陆法系实行的是多次审判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一方提出了新的证据,可以对本案进行多次审理。而英美法系只能一次审理,控辩双方都必须将所有证据收集齐全,法庭审毕之后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可以上诉,但不能采纳新证据。此外,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什么罪、何种程度判什么刑,但不会有从十年到死刑这么大的空间。英美法系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有判例的依据判例判决,没有判例的依据法律条例判决。不能说去年某地一个贪官贪污了一千万被判无期徒刑,今年某贪官贪污了一千万判他死刑。

美国朋友:美国的司法程序很复杂,很严格,除了紧急情况,警察逮捕疑犯必须持有司法行政长官或法官的逮捕令方可实施抓捕,到居民住宅内抓人或搜查必须持有逮捕令和搜查令,突发情况除外。美国的检察机关隶属行政部门,但与警察局是分开的,他对警察当局提交的证据要进行复核和重新侦察,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要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进行审议,由陪审团决定是否进行审判。检察官和律师都有资格对陪审团成员进行询问,可以要求撤换自己不认可的陪审员(小陪审团同样)。进入审判程序后也有很多程序和讲究,总结起来就是,程序正义原则,控辩对抗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原则——即不存在任何对检方或原告提供的证据产生怀疑的地方。

楚梦:作为美国三权之一的法院,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和一锤定音的权力,法官地位崇高,受人尊敬。他们不仅可以审理包括在职总统在内的一切官员,也可以废除议会或总统签署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决定。我想举两个例子,“美国诉尼克松总统案”、“布什诉戈尔案”。尼克松是因为“水门事件”下台的,所谓“水门事件”是指尼克松在竞选连任期间,他的竞选班子成员在水门大厦民主党总部安听窃听器事件。警察无意中逮到了闯入水门大厦的五名嫌犯,审讯发现这些人与共和党和白宫有关。然而,这一事件并没引起美国媒体和社会的注意,只是发了一点简短的报道,因为当时的尼克松总统在美国的声望很高,他领先对手至少20个百分点,没有必要去搞这种小动作,况且,所谓民主党总部,只是该党下层工作人员办公的地方,既不在这里开会,也不会存放重要文件在此,窃听这里显然是徒劳无益的。三四十年过去之后,美国历史学家一致认为,尼克松总统事先对这一行动毫不知情,他只不过在最后阶段了解了事情的真象,试图让手下掩盖真相而已。30多年后,尼克松在自己的文章中都是无比困惑,他不知道他的手下为何做出如此愚蠢和荒唐的行动。

可是,有一家媒体——《华盛顿邮报》却对“水门事件”穷追不舍”,在两个小记者的不断报道下,该事件被不断放大,终于引起了美国社会、国会和司法部门的高度关头。在美国政府展开司法调查的1973年11月,尼克松的第二个任期已经进行了将近一年。他迫于压力任命了民主党人律师为“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并交出了白宫与事件有关的部分录音带。1974年3月,联邦地区法院立案起诉7名白宫高级幕僚,之后,法官又向尼克松发出传票,要求他交出64盒录音带。尼克松大怒,以总统特权拒绝交出录音带。特别检察官越过联邦上诉法庭,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当时有两名大法官与尼克松私交甚好,一名是前司法部长助理伦奎斯特,他对向总统发传票持保留态度。另一名是尼克松亲自提名为大法官的伯格。伯格认为总统应当在军事和外交领域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不同意向尼克松发出传票。在其他大法官的劝说下,伯格改变了立场,伦奎斯特选择了弃权。尼克松不得不交出录音带。由于录音证据显示,尼克松总统事后知道了手下的不法行为,于是,美国议会展开了对他的调查。美国弹劾总统的程序为众议院提出——以简单多数通过,参议院审理——以三分之二票通过。众议院相当于检察官,参议院相当于陪审团。就在众议院即将对尼克松弹劾案表决前,他辞去总统职务,时间是1974年8月9日。

美国朋友:有人说尼克松是为了维护美国宪法和个人尊严而辞职,有人说他是因为共和党人逼宫被迫去职。不管怎么说,这个踌躇满志的总统被美国的司法制度打败了。

楚梦:小布什诉戈尔案就不多说了,2000年大选时,共和党候选人布什以多出对手民主党候选人两票选举人票的优势赢得选举胜利。两个候选人的胜负取决于最后佛罗里达州的选票,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的是赢者通吃的选举人票制度,只要赢了对手一张普选票,则该州所有选举人票都归他。全国共有548张选举人票,其中佛罗里达州27张。当佛州结果公布时,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得知他与布什的普选票相差不到两千张,他以佛罗里达州的选举法规定候选人票数相差低于0.5%时应当重新计票为由,要求该州选举委员会重新计票。他的这一合理要求得到了州选举委员会的支持。在统计完67个县的选票之后,布什以1784张普选票领先戈尔,但重新计票工作在一些县遇到了麻烦,有的打孔选票没有被机器识别,造成有的地方废票太多,需要进行人工统计。随着人工统计的进行,戈尔与小布什的普选票相差只有327票,而人工计票还在进行。这个时候,小布什向该州联邦法院紧急申请,要求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是部分县人工计票对其他县不公平;人工计票比机器计票更容易出现错误;如果佛罗里达采取人工计票,则其他州也有理由重新计票,后果不堪设想。佛州联邦法院维护了人工计票的正当性,但要求计票必须在五日内完成统计。但是,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县完成了人工计票。州务卿按选举法规定宣布了有效选票,小布什领先戈尔537票。民主党向该州最高法院上诉,要求州务卿接受其他人工计票县的计票结果。佛州联邦法院以4:3的的票数要求佛州选举委员会完成并接受人工计票结果。小布什立即上诉最高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美国最高法院在佛州重新开始人工计票两个小时后,下令停止佛州的人工计票工作,最高法院是以5:4的票数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是佛州最高法院的决定改变了原定的计票程序和时间表,不仅违反了《选举人票计算条例》,而且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决定的作出,意味着小布什赢得了此次总统选举。因此有人说,小布什是美国最高法院选出来的总统。

美国朋友:美国的司法制度连总统都敢动,还有谁可以享受特权呢?这个国家真正做到了权力相互制约,法官是总统提名的,按我们的理解,他应该报答总统才是,至少不应该落井下石。可是,美国的大法官却做出了不少“忘恩负义”、“落井下石”的事情。

楚梦:所以,杜鲁门总统说:无论何时,你把一个人放到最高法院,他就不是你的朋友了。

美国朋友:美国司法机关不仅敢于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而且敢于维护极少数人的权益,甚至在维护少数人权益的时候,不惜违背大多数人的意志。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南方的种族歧视还相当严重,不少州都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美其名曰“隔离但平等”,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堪萨斯州中西部有一个叫布朗的黑人牧师,因其女儿不能在就近的白人小学上学,于是联合其他黑人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教育平等,要求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由于当地法院采取折中立场,布朗将案子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由于赞成与反对票相等,最高法院不得不将判决决定向后延迟,反对取消公办学校隔离政策的理由是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没有明文禁止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按照法律不禁止皆为允许的司法原则,没有理由取消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一年之后的1953年12月初,新上任的沃伦大法官重审此案。1954年5月17日,沃伦大法官代表法庭宣布:教育事业决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隔离的教学,注定就是不平等。沃伦的理由是,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本意是保证美国社会人人平等,百年前、几十年前公立学校还相当稀少,不能因为当时宪法修正案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而不顾现在的事实,维护这种不平等的制度。不平等就是违宪。这是一个被誉为垂留青史的裁决。可是,南方一些州想尽各种办法抵制最高法院的裁决,1957年9月,阿肯色州州长动用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禁止黑人学生入学。后在法院干预下,州长撤回了警卫队,可该州白人仍然不准黑人学生入校。9月25日,忍无可忍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动用美国陆军101师,占领事发城市,并暂时接管了州国民警卫队。在全副武装的美国军人保护下,黑人孩子终于走进了白人学校的校门。美国法院和政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惜得罪一些州的大多数居民,其勇气让人佩服。

楚梦:1936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向国旗致敬和宣读《效忠誓词》案,则体现了美国司法维护个人自由的决心。当时的美国全国中小学学生每天都要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效忠美国的《效忠誓词》。该州东部矿区的一所小学里,有两名学生不向国旗致敬,也不宣读《效忠誓词》。他们的父母是耶和华见证会的成员,该宗教讨厌偶像崇拜,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老师在对两位同学进行了说服教育仍然不能改变他们的立场之后,要求他们退学。两个孩子的家长以向国旗致敬和宣读誓词违反了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原则,将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该案一波三折,当地法院曾判校方败诉,可最高法院最初的判决是维护致敬与效忠制度,受到了美国舆论的强烈反对,认为:如果爱国情操通过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输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1943年6月14日——美国国旗日,新上任的大法官对宾州国旗案作出宣判:法院无法认可一种强制性的言论表达形式,允许公权力来强迫个人说他不想说的话,显然违反了言论自由原则。这一判决也可以说是改变历史的判决,渐渐地,向国旗致敬和宣读《效忠誓词》行为,在美国中小学消失。美国法官的眼光、境界让我敬佩,尽管他们中也有守旧者,但即便守旧也是从对宪法的理解出发,几乎没有人为一己私利而维护某个群体或某个大人物。

美国朋友:不是美国法官的思想好,道德高,是美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没有给法官徇私舞弊留下足够空间。

楚梦:正因为美国法官不敢徇私舞弊,他们才有那么高的权威和声望。

美国朋友:我在谈美国政治的时候说过,美国的重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州同意才能生效,重大的法律如宪法修正案,大多数州还须经过选民表决。现在的美国有50个州。一项重大法律的出台,必须得到38个州的同意才能生效。不能今天想到要修改某个宪法条款或制定某项重大法律,明天开个会,后天就生效了。美国的不少宪法修正案要经过十多年才能正式生效,有的州几十年以后才获得批准。

楚梦:可是,美国的最高法院有权废除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条款。

美国朋友: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甚至美国法律的权威,不仅仅是美国宪法赋予的,还与一个叫马歇尔的大法官关系重大。

楚梦:我知道,马歇尔是亚当斯出任总统期间的大法官的,到杰佛逊任总统时,便出现了改变美国司法史的“马伯里诉表迪逊案”。你能说说这个案件吗?

美国朋友:简单说两句吧,这个案件书本上、网络上都可以查到。 1800年,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在离任的前一天,突击提拔了一批法官。当时的国务卿马歇尔亦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时代理国务卿的工作。可是,马歇尔在忙乱之时未能在亚当斯总统卸任之前将华盛顿特区一批治安法官的委任状送出(总统签署、国务卿盖印方能生效),继任国务卿按新总统指示,扣留了这些委任状。于是,一位被任命为治安法官却不能上任的叫马伯里的商人,一纸诉状将国务卿麦迪逊告上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由马歇尔起草的判决书首先肯定了马伯里要求的正当性,按照法律规定,行政首脑对法官的任命一经发出就不能撤销。可是,判决书却援引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内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也就是说,马歇尔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马伯里应该去联邦地方法院控告麦迪逊。

马伯里的律师之所以将马伯里的诉状直接递交最高法院,依据的是美国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该条例13款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然而,马歇尔大法官认为,《1789年司法条例》违反美国宪法。如果最高法院执行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就意味着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马歇尔的结论是:普通法必须要服从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否则就是犯罪。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马伯里案的判决,意义十分重大和深远。表面上看,马伯里输了,最高法院也没赢,但实际上,马歇尔和最高法院成为真正的赢家。其一,马歇尔告诉人们,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其二,判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与立法部门无关,这一权力在司法部门即最高法院。其三,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在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有权对最高行政机关的违宪命令和行为予以制止。这样,最高法院虽然没有法律的制定和批准权,但它有权废除法律,而且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作出,即不容更改。从此,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在某种意义还拥有了最终立法权。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它让美国真正形成了三权鼎立的格局,将司法的尊严提升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当时的美国立法和行政机关无法推翻马伯里案判决,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该判决被以后的美国各级法院一直引用。最高法院审理和判决了多起与总统、国会、政府高官有关的诉讼。如梅里曼“阴谋叛乱罪”,最高法院与美国军方和林肯总统之间进行了一场权与法的较量。最高法院认为,不能因为战争等所谓特殊原因停止公民的人身保护权。最终,军方在战争期间逮捕梅里曼被视为违宪。这一判决影响深远,之后,无论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还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黑人骚乱期间,美国政府和国会都没有停止过人身保护权。

楚梦:从“马伯里诉表迪逊案”结案时起,美国便真正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的权力格局。总统不敢独断专行,国会不敢实行多数人专政,司法不敢逾越法律底线。民众在万般无奈的时候,还有司法守候在那里。

美国朋友:美国司法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但它至少保证了公开透明和程序公正,不管什么人,也不管犯什么事,都会享有同样的”待遇“,哪怕你是在任总统。去年,美国不是有一名网友因特朗普在推特上拉黑了他,而向法院起诉总统侵权,最后法院还判决特朗普败诉,要求他不得在推特上拉黑该网友。

楚梦:我觉得,放过了辛普森这样的坏人并不是美国司法最可怕的地方,它最可怕的地方在于它敢于违背多数人的意志,敢于连在任总统也不放过。

美国朋友:美国宪法和法律维护的是每一个美国人的利益——甚至非美国人的利益,它不允许任何一个阶级和组织非法剥夺其他阶级和组织的权利,哪怕理由再正当,哪怕权势再强大。

(楚梦,本名倪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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